法律主观:
仲裁委仲裁员的报酬是以实际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不含处理费)为基数计算,但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工作难度适当增加补贴,被选定的仲裁员与当事人不得直接商谈该项费用。
法律客观: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七条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