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同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处罚责任人员。
法律分析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法律责任和刑罚有哪些?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在经济交易中,以各种手段吸收客户资金,却不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将资金入账,从而造成客户利益损失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属于经济犯罪范畴,其法律责任和刑罚主要取决于犯罪的性质、情节、数额等因素。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面临刑事处罚,如拘役、有期徒刑,并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此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法律责任和刑罚力度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结语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一项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其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等刑事处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数额等因素,法律责任和刑罚力度将有所不同。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和打击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