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是否还会有事,取决于具体情况。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表示当事人涉嫌犯罪但尚未结案。如果经调查不构成犯罪,会解除取保候审并宣告无罪;如果有罪,会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的流程包括申请、决定、执行等步骤。根据《刑事诉讼法》,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并需交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审了后面还会有事吗
1、取保候审了后面是否还会有事视情况而定。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说明当事人涉嫌犯罪,尚没有结案。只是因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实施取保候审。经深入调查不构成犯罪的,解除取保候审,宣告无罪,有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流程是什么
取保候审的流程具体如下: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保候审的决定。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七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4、申请人交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期间同案犯开庭判刑后,我的法律责任会有所减轻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同案犯已经开庭并判刑,您的法律责任可能会有所减轻。根据法律程序,会根据每个被告的具体情况和罪行轻重来进行判决。如果同案犯已经被判刑,而您尚未被判决,可能会考虑同案犯的判决结果,以及您在案件中的具体角色和行为,来决定您的判决结果。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仍然取决于对您个人的审理和裁决。因此,您的法律责任可能会有所减轻,但最终结果需要根据的判断来确定。建议您与您的辩护律师密切合作,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结语
取保候审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结案,而是在深入调查后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经调查证明不构成犯罪,将解除取保候审并宣告无罪;如果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的流程包括申请、决定、执行等步骤。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同案犯已经开庭并判刑,可能会对您的法律责任产生影响。最终判决结果仍需根据审理和裁决确定。建议与辩护律师密切合作,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