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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被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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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向受损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被称作国家赔偿。

1、国家赔偿:在我国,国家赔偿专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2、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为公益之目的使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遭受特别的损失,国家对其所受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制度。

3、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家赔偿法学:是以国家赔偿制度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主要研究国家赔偿的立法与实践,包括国家赔偿的性质和存在基础、构成要件等;国家赔偿的实体规则;国家赔偿的程序规则。

5、国家无责任论:该说认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害人民权利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6、无拘束论:该主张认为主权者有权创制及废止法律,且主权者在必要时,可以废止不当的法律,制定新法,以使自己不受羁绊,所以国王不受任何约束。

7、人民利益论:该说认为主权者为人民利益而存在,所以当然没有侵权的可能。

8、绝对权力论:主张国王即主权者,在万人之上,一神之下,主权者本身具有最高性,所以不允许法官判断其行为的正确性。

9、主权命令说: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意思表示,主权者虽受法律,但法律主义不可避免,事实上,主权者之上还有主权者,最高的主权者当然不受法律约束而享有绝对自由。

10、个人责任论:该说认为国王虽有服从法律的义务,但是因为国王的行为,法律上已经设立了负责人,所以行为应完全守法,依照命令的违法侵害行为,应认定是个人行为,所谓国家的违法行为是不可能存在的。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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