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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抗诉和刑事抗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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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抗诉程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下抗上审,二是同抗同审。刑事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这就是下抗上审。而同抗同审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而民事抗诉程序往往是上抗下审,极少用同抗同审,且判决、裁定均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同级人民发现同级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抗诉法定要件、条件后,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抗诉,由上级人民审查决定,是否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即下级人民不能直接向同级人民直接提出抗诉,上级人民若采纳下级人民的提抗,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受理抗诉的人民往往不直接进行再审,而裁定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进行再审,这就是上抗下审。司法实践中,同抗同审极少。在对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有异议或者是其他的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以及公诉机关也是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那么在提出抗诉和上诉时也是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同时上级人民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发现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发现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的上一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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