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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4篇)

来源:欧塔娱乐网

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鉴于20xx年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预签协议实际进展情况,结合模拟征收方案,现将芜湖县20xx年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

  加大我县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力度,坚持以人为本,顺应群众意愿,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征收。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xx县20xx年度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该项目东至渡春路、沿河路,南至老人桥,西至青弋江,北至乌凤滩(详见红线图)的'用地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所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部门

  芜湖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芜湖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公告之前已预签协议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xx县

  20xx年x月x日

房屋征收决定

  因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府令第248号)的相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决定征收事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桃园路以南、南山大道以西、学府路(桃苑公寓)以北、常兴路以东,涉及荔香中学教师住宅楼1栋共24套房屋及南山医院职工宿舍1-3栋共三栋96套房屋,详见《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南山区土地整备局。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xx年11月8日至20xx年2月7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及南山在线网站上公布。

  六、征收行为: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七、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在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布之日起60日内可向深圳市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八、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部门:南山区监察局

  办公电话:0755-26662751

  九、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覃艳

  联系电话:0755-86063320

  办公地址:南山区人民医院北门东侧板房(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箱:

  附件:

  1、深圳市南山区房屋征收决定书(扫描件).pdf

  2、征收范围.jpg

  3、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深圳市南山区

  20xx年10月18日

房屋征收决定

  征 收 人:xx市,地址:贤良路333号。

  被征收人:王(房屋所有权人),男,1979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市xx镇xx村路号,身份证号码:x0219xx。

  被征收人:蒋(房屋共有权人),女,1981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0219xx。

  因旧城改造和xx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于20xx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龙政发〔20xx〕97号)。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xx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市华楼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为被征收人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

  一、基本情况

  被征收人坐落在xx市清风路12号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号,共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号,建筑面积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认定为附属用房面积3.74平方米。

  二、争议事实和理由

  《老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xx年1月20日,提前签约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15日,腾空搬迁截止时间为20xx年1月20日,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该征收范围内,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因被征收人提出补偿要求超出了《老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三、补偿决定内容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354531.88 元;搬迁费为人民币1500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5266.80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361298.68元,全部存储在建设银行南桥支行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二)产权调换方式(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市公布的《老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

  (三)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根据《老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过渡方式。

  (四)补偿决定依据和理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老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本决定。

  (五)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年月日

房屋征收决定

  为了实施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本级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规相关规定,经依法履行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征求意见、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方案进行修改、组织征收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现本级决定,对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蓝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严格按照“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时间: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8月16日;

  签约时间: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7月16日。

  三、本次征收项目所需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名称)。存储户:焉耆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四、本次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五、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知道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知道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县

  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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