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