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能直接没收违法所得吗?依据新《刑诉法》第280条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机关是检察机关。依据该条第2款规定,机关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但是,机关并不是法定的程序启动者。因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虽然机关可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但是法律上并没有类似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立案侦查阶段,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附随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上的,机关的意见书并无的法律地位、诉讼价值。如同第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的阅卷审查阶段,并不是的诉讼阶段。而且机关的意见并不必然以程序启动为结果,意见书还有待检察机关审查,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会启动程序,因此,该意见并不具备外部正式性。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检察机关向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才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根据机关负责侦查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两类案件的不同,检察环节的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两种方式:一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启动审查,二是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在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后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调查.检察机关既要注重第一种启动方式,防止侦查机关应当启动调查违法所得而不调查,或者调查后应当移送而不移送,还要完善第二种启动方式,加强自身监督防止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调查而不启动。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可以运用以下机制加强自身监督,保证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都能启动:(1)案件管理。涉案款物已经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后,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公诉部门提出是否有必要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议,依据刑事诉讼规则第299条规定报请检察长决定。(2)上一级的监督。依据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后,拟撤销案件的应当由上一级侦查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对是否要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审查;(3)公诉部门的监督。公诉部门对侦查部门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另有应当没收的犯罪所得、涉案财物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调查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检察机关没有权利没收他人的合法财产;但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涉案的款物可以予以扣押。是否予以没收,应当由人民的判决作出最终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会负责没收犯罪所得的,但到判决时,会依法处理非法所得或者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要承担法律责任。被逮捕后,宣告无罪的,办理此案的责任要承担法律责任。被逮捕人可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对逮捕羁押期间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时候,如果证据不足或者犯罪现实不清等情形的,可以判处犯罪嫌疑人无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3种观点: 没有进行批捕,可能会批捕。如果符合逮捕的条件,案件到了以后,有批捕权的会作出予以逮捕的决定。如果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则等司法机关会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第九十六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法所得的获取手段具有违法性。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的,正是这个根本特征将违法所得与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区别开来。由于违法所得的获取渠道是非法的,因此即使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金钱或财物,也不能获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这也是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或退赔处理的法律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收追缴违法所得是否扣成本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一,相对人从事的不是违法经营行为,而是单纯的违法行为或者侵权行为。比如,公司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按照公司法规定,应当没收公司经理的违法所得,责令其退还公司财产。第二,相对人经营的产品属于其不能使用、收益的违法产品。比如,某印刷厂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推出计算违法所得不扣除成本的含义。比如,某人未经批准,购买印刷设备,私自承揽印刷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违法所得的获取手段具有违法性,如盗窃、抢劫、贪污等方式获得;2、违法所得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3、违法所得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4、违法所得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程序才能予以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类:以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为主,第二类:贿赂类犯罪,第三类:恐怖活动犯罪,第四类: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第五类: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一般情况下,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是没有区别的,对于违法所得,人民需要予以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并提出异议的,应视情形不同分别处理: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撤销原裁定,对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应该被追缴或是没收的,人民经过审理认为,申请没收的财产是不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第3种观点: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违法所得的追缴和处理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违法所得产生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之一,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法定制裁;一种是刑事途径,指的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认定和处理的违法所得。一、行政处罚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6、行政拘留。即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7、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二、法律上重大行政处罚有哪些法律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2、行政拘留;3、没收违法所得;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重大行政处罚指公民人身自由、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行为能力、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会负责没收犯罪所得的,但到判决时,会依法处理非法所得或者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要承担法律责任。被逮捕后,宣告无罪的,办理此案的责任要承担法律责任。被逮捕人可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对逮捕羁押期间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时候,如果证据不足或者犯罪现实不清等情形的,可以判处犯罪嫌疑人无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3种观点: 没有进行批捕,可能会批捕。如果符合逮捕的条件,案件到了以后,有批捕权的会作出予以逮捕的决定。如果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则等司法机关会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第九十六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
第1种观点: 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对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利润。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谓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或者物品,如盗窃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贪污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等。所谓追缴,是指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强制收归国有。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追查、收缴;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犯罪分子已转移、隐藏的赃物追查下落,予以收缴。一、属于应当予以没收的财产:1.违法所得:实施犯罪行为取得的财产及其孽息,如贪污、受贿所得等。2.涉案其他财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应当予以没收的涉案其他财产。违禁品如非法持有的等。3.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即是将该类财物严格限定于供犯罪所用且系本人所有的物品。虽是供犯罪所用,但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财物的,不在本程序规定的没收之列。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预谋、策划犯罪的聚集点时,该房产将来即可能会作为涉案其他财产被依法没收。二、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如下:1.违法所得的获取手段具有违法性;2.违法所得具有经济价值;3.违法所得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4.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开庭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收追缴违法所得是否扣成本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一,相对人从事的不是违法经营行为,而是单纯的违法行为或者侵权行为。比如,公司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按照公司法规定,应当没收公司经理的违法所得,责令其退还公司财产。第二,相对人经营的产品属于其不能使用、收益的违法产品。比如,某印刷厂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推出计算违法所得不扣除成本的含义。比如,某人未经批准,购买印刷设备,私自承揽印刷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法所得的获取手段具有违法性。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的,正是这个根本特征将违法所得与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区别开来。由于违法所得的获取渠道是非法的,因此即使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金钱或财物,也不能获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这也是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或退赔处理的法律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